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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处罚规定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5-05-23     浏览次数:1365

                              (2001年9月30日省交通厅浙交〔2001〕396号)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条》)自公布施行以来,各地对行政处罚罚款幅度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为增强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合理、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省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厅法规处和厅运管局联系。

一、《道条》第四十六条的执行意见:

(一)违反《道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的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道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的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同时具备上述(一)、(二)二项所列违法行为,按第(一)项处罚标准执行。

二、《道条》第四十七条的执行意见: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条》规定,使用伪造、涂改的营运(线路)标志牌、行车路单、运单、车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给予暂扣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十日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经营许可证、收缴道路运输证。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条》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给予暂扣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十日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经营许可证、收缴道路运输证。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条》规定,承修报废车辆或者利用配件拼装车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并可给予暂扣经营许可证十日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条》规定,提供虚假车辆检测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给予暂扣经营许可证十日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汽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违反《道条》规定,对未完成培训教育任务的人员发放培训结业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给予暂扣经营许可证十日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条》规定,未经年度审验或者经年度审验不合格,逾期不改正,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给予暂扣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十日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经营许可证、收缴道路运输证。

三、《道条》第四十八条的执行意见: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条》规定,具有道路运输证但未取得营运(线路)标志牌或者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类别、区域等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暂扣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五日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经营许可证、收缴道路运输证。

(二)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者违反《道条》规定,以欺骗、强迫、威胁等手段招揽旅客以及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转由他人运送、途中甩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暂扣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五日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经营许可证、收缴道路运输证。

(三)从事道路客货运代理、货物配载和联运服务经营者违反《道条》规定,将受理的业务交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暂扣经营许可证五日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四)维修经营者违反《道条》规定,不按技术标准维修车辆以及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配件、材料维修车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暂扣经营许可证五日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车辆租赁经营者违反《道条》规定,提供车辆技术状况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暂扣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五日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经营许可证、收缴道路运输证。

(六)道路客运站(场)服务经营者违反《道条》规定,拒绝接纳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擅自接纳未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或者擅自改变客运货运站(场)使用性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暂扣经营许可证五日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四、《道条》第四十九条的执行意见: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条》规定,客运车辆不在规定的场所、站点停靠、组客,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可给予暂扣道路运输证三日以下处罚。不按规定秩序乘运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可给予暂扣道路运输证三日以下处罚。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条》规定,固定班线客运车辆不按核定的班次、时间营运,固定班线客运经营者擅自停止营运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可给予暂扣道路运输证三日以下处罚。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条》规定,超员、超载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严重超员、超载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可给予暂扣道路运输证三日以下处罚。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条》规定,出租车未按规定装置和使用统一标志或者计程计价器,强行旅客合乘、拒绝旅客、故意绕道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可给予暂扣道路运输证三日以下处罚。

五、《道条》第五十条的执行意见: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条》规定,从事《道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道路运输项目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条》规定,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营运(线路)标志牌,但未按规定随车携带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条》规定,营运车辆设施、设备不完备或者车容不整洁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条》规定,承运人不签写货物运单、车辆租赁经营者不按规定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车辆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车辆维修合同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三百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