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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部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政务公开

    发布日期:2005-05-20     浏览次数:1188

浙江省省级部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政务公开
 
 
一、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
(一)服务对象
从事或拟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服务主体
省级部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主管机关是: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二、 服务事项
1、跨省、市客运经营许可(含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线
路、旅游、包车);
2、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3、审核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项目立项(转报交通部);
4、核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A、B级)经营许可(包括新站开业、升级、迁址等)。
三、 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
号)
2、《省际旅客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96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
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
4、《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
8号);
5、《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
第9号);
6、《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1年浙江省九届人大公告第35号);
7、《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1年第29号);
8、《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GB/T17993-1999);
9、《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2001);
10、《浙江省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车)管理实施细则》(浙交[1991]411号);
11、《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
12、《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JT/T478―2002)。
四、服务要求
(一)道路客运企业开业(新增线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市场分析,经营能力,组织机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与措施);
3、驾驶员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上岗证(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4、车辆车况良好的证明材料(车辆检测证明);
5、有与申请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凭证(行驶证复印件);
6、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制度;
(5)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制度;
(6)机务、运输、人员、车辆等管理制度;
(7)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8、开业申请含班线经营的,应当提供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填写《浙江省道路客运营运线路(旅游、包车)审批表》;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字号)预核准通知书》。
(二)道路运输客运经营项目变更
1、客运企业的变更:
(1)企业分立
道路客运企业要求分立的,应当持申请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新分立企业开业所需的材料,按照开业要求向原许可机关申报有关材料。原许可机关应按照开业条件和程序予以重新审核。审核同意的收回原经营许可证,重新核发分立企业的经营许可证。
(2)企业合并
经营者持原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开业申请书,向合并后的企业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开业条件和程序予以重新审核。审核同意的收回原经营许可证,重新核发合并企业的经营许可证(抄送原发证机关)。
(3)企业停业、歇业、终止
申请人应在30日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简易程序办理申请事项,经核实后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线路标志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牌证。
2、变更登记事项申请
(1)道路运输经营者要求变更经营类别、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的,按照新开业企业的程序和材料办理。
(2)道路运输经营者要求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的,应当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凭证提出申请,原批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客运线路的变更
(1)客运经营者申请办理更新和更换车辆,提交申请书,车辆所有权凭证和车辆检测凭证,按简单程序予以办理。
(2)申请办理营运线路的调整起迄点、变更走向、增加班次的,报相应审批机关,按新增线路的程序办理。
(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申请材料
1、《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浙江省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行政许可登记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地所有权证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原件);
4、场地布局图;
5、检测线工艺布局图;
6、检测设备清单(含名称、生产厂家、型号、精度、购买日期等)及计量检定证书(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7、检测人员清单(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岗位等)及培训合格证书(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8、相关管理制度:
(1)质量(或计量)管理体系文件;
(2)人员管理制度与岗位职责;
(3)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4)环境保护制度;
(5)消防安全制度;
(6)检测报告审验制度;
(7)检测质量申诉制度。
(四)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1、国际客运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1)《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浙江省国际客运运输经营审批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市场分析,经营能力,组织机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与措施); 
(3)驾驶员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上岗证(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4)车况良好车辆的证明材料(经车辆检测车况合格的证明,行驶证复印件);
(5)有与申请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凭证;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a、企业安全责任制;
b、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c、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d、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制度;
e、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制度;
f、机务、运输、人员、车辆等管理制度;
g、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8)由车籍地公安部门出具并盖章的:3年来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2、国际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浙江省国际货物运输经营审批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市场分析,经营能力,组织机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与措施);
(3)驾驶员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驾驶员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上岗证(驾驶员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4)车辆车况良好的证明材料(车辆检测证明);
(5)有与申请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凭证(行驶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a、企业安全责任制;
b、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c、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d、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制度;
e、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制度;
f、机务、运输、人员、车辆等管理制度;
g、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8)由车籍地公安部门出具并盖章的:3年来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项目立项申请材料:
1、《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3、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4、投资者资信证明;
5、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6、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转报的文件;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 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六)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项目变更申请材料:
1、《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5、资信证明;
6、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转报的文件。
五、服务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机关
1、申请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道路客运经营以及从事本省行政区域内跨2个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经营的(含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
2、申请从事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包括《申请书》、《登记表》、《审核表》)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
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项目立项申请,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客运许可程序
1、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2、实质审查。申请客运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现场进行核查,根据审查和核查结果作出是否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通服务和方面人民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做出许可决定。
3、发证。经许可经营的,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线路标志牌》、《车辆营运证》和有关牌证。并告知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未许可的,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三)检测站许可程序
1、受理、形式审查及上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提交了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在《申请书》的“受理意见”栏中填写受理意见,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一份送达申请人,另一份转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填写《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审核表》。
对于不予受理的,在受理意见栏中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一份送达申请人,另一份存档。
经形式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核意见(包括《申请书》、《登记表》、《审核表》)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不符合实质审查条件的,出具《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不予上报通知书》。
2、实质审查及上报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察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将实地勘察的情况填写在《浙江省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行政许可登记表》内。
经实质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核意见(包括《申请书》、《登记表》、《审核表》)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不符合实质审查条件的,出具《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不予上报通知书》。
3、审查与决定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或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察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将实地勘察的情况填写在《浙江省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行政许可登记表》内。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准予许可的事项,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事项,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四)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程序
1、受理: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提交了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在《申请书》的“受理意见”栏中填写受理意见,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一份送达申请人,另一份转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填写《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审核表》。
对于不予受理的,在受理意见栏中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一份送达申请人,另一份存档。
2、实质审查。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和核查结果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3、发证及报交通部备案。
经许可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
将许可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未许可的,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五)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项目立项或变更程序:
1、受理: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提交了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在《申请书》的“受理意见”栏中填写受理意见,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一份送达申请人,另一份转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对于不予受理的,在受理意见栏中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一份送达申请人,另一份存档。
2、实质审查及上报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察时应当出具执法证件,并填写实地勘察的情况。
对于符合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条件的申请事项,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不符合实质审查条件的,出具《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不予上报通知书》
3、复审并上报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审核通过的,办文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对复审不合格的,出具《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不予上报通知书》。
六、服务人员职责
1、严格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宣传国家、省有关道路运输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接受服务对象的咨询。
3、着眼于经营业户,立足于服务,做到文明、热情、及时办理各项行政许可、转报等事项。
4、定期在网站上公布市场需求情况和相应班线的实载率。
七、监督约束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交通厅政务公开监督与惩处措施》执行。
联系部门、联系电话:
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统一窗口:  0571-85393139
浙江省省级部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政务公开
 
 
一、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
(一)服务对象
从事或拟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服务主体
省级部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主管机关是: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二、 服务事项
1、跨省、市客运经营许可(含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线
路、旅游、包车);
2、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3、审核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项目立项(转报交通部);
4、核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A、B级)经营许可(包括新站开业、升级、迁址等)。
三、 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
号)
2、《省际旅客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96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
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
4、《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
8号);
5、《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
第9号);
6、《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1年浙江省九届人大公告第35号);
7、《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1年第29号);
8、《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GB/T17993-1999);
9、《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2001);
10、《浙江省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车)管理实施细则》(浙交[1991]411号);
11、《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
12、《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JT/T478―2002)。
四、服务要求
(一)道路客运企业开业(新增线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市场分析,经营能力,组织机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与措施);
3、驾驶员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上岗证(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4、车辆车况良好的证明材料(车辆检测证明);
5、有与申请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凭证(行驶证复印件);
6、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制度;
(5)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制度;
(6)机务、运输、人员、车辆等管理制度;
(7)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8、开业申请含班线经营的,应当提供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填写《浙江省道路客运营运线路(旅游、包车)审批表》;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字号)预核准通知书》。
(二)道路运输客运经营项目变更
1、客运企业的变更:
(1)企业分立
道路客运企业要求分立的,应当持申请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新分立企业开业所需的材料,按照开业要求向原许可机关申报有关材料。原许可机关应按照开业条件和程序予以重新审核。审核同意的收回原经营许可证,重新核发分立企业的经营许可证。
(2)企业合并
经营者持原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开业申请书,向合并后的企业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开业条件和程序予以重新审核。审核同意的收回原经营许可证,重新核发合并企业的经营许可证(抄送原发证机关)。
(3)企业停业、歇业、终止
申请人应在30日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简易程序办理申请事项,经核实后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线路标志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牌证。
2、变更登记事项申请
(1)道路运输经营者要求变更经营类别、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的,按照新开业企业的程序和材料办理。
(2)道路运输经营者要求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的,应当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凭证提出申请,原批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客运线路的变更
(1)客运经营者申请办理更新和更换车辆,提交申请书,车辆所有权凭证和车辆检测凭证,按简单程序予以办理。
(2)申请办理营运线路的调整起迄点、变更走向、增加班次的,报相应审批机关,按新增线路的程序办理。
(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申请材料
1、《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浙江省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行政许可登记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地所有权证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原件);
4、场地布局图;
5、检测线工艺布局图;
6、检测设备清单(含名称、生产厂家、型号、精度、购买日期等)及计量检定证书(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7、检测人员清单(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岗位等)及培训合格证书(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8、相关管理制度:
(1)质量(或计量)管理体系文件;
(2)人员管理制度与岗位职责;
(3)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4)环境保护制度;
(5)消防安全制度;
(6)检测报告审验制度;
(7)检测质量申诉制度。
(四)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1、国际客运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1)《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浙江省国际客运运输经营审批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市场分析,经营能力,组织机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