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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工作, 提高公路服务水平 ,保障公路安全畅 通,根据《公路法》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境内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公路。 第三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 理”的原则。 市交通委员会是全市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行业管理工作。市高速公路管理处代表业主负责宁波市管理的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交通局是辖区内公路(不含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是公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列入日常 养护和路政管理工 作内容,列入公路专项检查的考核内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路交通标志标 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必须符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 68-1999)、《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及省有关规定,做到统一、规范、齐全、醒目、牢固。 第六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要与公路新改建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审查、 施工、验收,其经费纳入工程概算,由项目业主负责。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编制辖区内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年度计 划,市高管处负责 编制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年度计划;上报市交通委并抄送市公路局,由市公路局提出初审 意 见,经交委批准后实施。市公路局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对各县(市)、区及高速公路交通标 志标线计划执行情况实施检查。 第八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经费列入专项经费。 非收费公路:国、省道标志标线经费由市交通委补助80%;重要县道标志标线经费由市 交通委补助50%,一般县道标志标线经费由市交通委补助30%,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自 筹,乡道标志标线经费由各乡镇负责筹集。市交委补助经费由市公路局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按 规定核拨。 收费公路(含高速公路、四自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经费由项目业主负责,在通行费中 列支。 第九条 承担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生产施工任务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等级。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报经市公路管理局审核同意。 第十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生产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标志标线施工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是公路路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路管理 机 构应加强公路巡查,对受损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及时予以修复或通知项目业主予以修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对损坏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当事人要依法查处并赔偿。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