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1年8月14日省交通厅浙交〔2001〕320号)
为了进一步在全省交通系统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巩固“三五”普法教育成果,加快依法治交进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公民中开展“四五”普法教育的要求,结合我省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交通法制建设实践相结合,全面贯彻国家和省的“四五”普法教育规划,大力推进依法治省在交通系统的落实,使交通各项管理工作走上法治化的轨道,提高交通职工队伍法律素质,为保障交通“十五”计划的实施和交通事业的更大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交通系统实施“四五”普法教育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继续深入开展宪法、基本法律、交通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交通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使各级交通行政机关、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民主权利的力度明显加强,交通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基本适应我国加入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促进“依法治交”的局面进一步形成。
二、主要任务
1 继续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的法治理论水平和依法管理水平。
2 继续开展基本法律知识教育,增强公民权利义务观念,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
3 着重抓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普及,有针对性地普及有关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知识,抓好我国加入O将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者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各种经济关系的本领。
4 继续抓好交通专业法的宣传教育。运用各种媒体宣传《公路法》、《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十五”期间国家和省将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扩大社会宣传面,使交通专业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充分发挥交通法规在调节交通运输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5 紧紧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抓好与“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交通职工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6 把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促进交通系统的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普法对象
交通系统实施“四五”普法教育的对象是全省交通系统的全体干部、职工和一切从事道路、水路运输业的公民。重点对象是:
1 各级交通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2 交通系统的法制工作干部;
3 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监、船检、航道、港政、交通规费稽征等单位的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
4 交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四、基本要求
1 交通系统全体干部职工都要学习《宪法》和《选举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劳动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禁毒、禁赌、扫黄打非等与自身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努力做到知法、守法、护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交通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理论,认真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正确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O法律知识,真正树立依法管理行业、规范交通建设、运输市场,建设法治国家的意识,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3 交通系统的法制工作干部要进一步学习法学基本理论,较好地掌握国家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和市场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做好行政管理工作。经过普法,从整体上提高法制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交通行政机关运用法律调节交通运输经济关系的水平,适应依法管理交通行业的需要。
4 交通系统各门类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树立忠于法律的观念,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 交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着重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O法律知识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并结合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特点,学好、用好交通法律、法规、规章,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自觉维护交通运输经济秩序。
五、方法与步骤
1 普治并举,整体推进。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一手抓宣传教育,一手抓依法治理。要从多方位、多层次等各个不同角度,全面、系统、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力求取得阶段性整体成效。
2 因人施教,分类实施。对各级交通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法制工作干部可以采取组织法制讲座、法律培训、法制研讨会和会前学法等形式,进行较为系统的法制理论教育;对交通各门类行政执法人员要以法制教育为重点,结合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业务教育,开展正规化的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对交通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各级交通部门都要举办一些经济法规培训班,企业自己也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结合企业管理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律。
普法教材可根据省、市普法办和交通部的规定选用。
3 严格考核
交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五年内集中学法时间不少于90学时;交通执法单位的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集中学法时间,要按交通部审定的各执法门类教学大纲执行。
对单位的考核标准:要有明确可行的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档案资料齐全,考试卷统一归档,有健全的普法教育领导班子和普法宣传骨干,建立依法办理的规章制度,各项工作基本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具体的考核验收标准与办法,在“四五”普法后期另行制定。
4 统一实施步骤
“四五”普法工作从2001年开始实施,到2005年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从现在起到2002年3月底为准备阶段,主要是制定规划、培训骨干。各市、县交通局(委)、厅管、厅属各单位应在今年10月1日以前制定出本单位“四五”普法教育规划,并分别培训“四五”普法工作骨干和岗位培训的法制员。
(2)从2002年至2004年底为实施阶段,各地、各单位要按普法教育规划,结合各类普法教育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确定法制宣传教育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单位的年度计划应报厅普法办备案;注意发现并培养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好典型,适时组织经验交流;同时要不失时机地做好交通行业管理新法规的普及教育和社会宣传工作。
(3)2005年为“四五”普法后期工作阶段,配合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做好考核、总结和验收工作。
六、保障措施
1 各地、各单位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当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把工作落到实处。
2 稳定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要明确普法教育工作的归口部门,要尽可能保证和充实相应的工作人员;要培养一批基层普法工作骨干,为他们的工作创造条件。
3 交通系统“四五”普法工作中,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培训任务繁重,法制部门、教育部门和各有关业务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协调工作。
4 加大交通法制宣传力度。厅将在《交通时报》上开辟交通法制专栏,宣传交通法制建设和“四五”普法教育的成果;并将在适当时候举办“四五”普法知识竞赛。各地、各单位也要充分利用新闻舆论工具,开辟交通法制宣传阵地;在交通新法规出台时,要积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文艺形式,扩大社会宣传效果。
5 要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作为干部考核和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重要内容。
6 要认真抓好年度和阶段性总结,并建立汇报制度,及时表扬先进,督促后进;要与当地普法主管机关密切配合,做好各阶段的总结、交流和考核验收工作。各市、厅管、厅属各单位的普法教育进度、效果、经验和问题,每年在十二月份前报厅普法办公室。
7 普法工作所需经费和必要的宣传设备,应按省委〔2001〕13号文件的精神给予保证。
七、组织领导
1 根据各级的部署和要求,省厅成立“四五”普法教育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规划,厅普法教育领导小组由分管厅长、政策法规处、人劳处、科教处、机关党委有关负责人组成,厅政策法规处作为厅“四五”普法教育办公室,负责交通系统普法日常工作;厅机关的普法工作由机关党委组织实施。
2 交通系统“四五”普法对象层次多,教育面广,向社会宣传任务重,要继续实施统一管理、分别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具体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地方普法主管机关的统一领导、协调、检查和监督下进行;交通系统内部从事其它行业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各学校师生普法学习,按地方普法主管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部署要求进行。
3 交通系统各单位的党政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健全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摆到重要议事日程。